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李某、项目内核责任人董某欣、项目质控责任人张某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
董某欣,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项目内核责任人;
张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项目质控责任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李某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的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董某欣为项目内核责任人,张某为项目质控责任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3 号、〔2024〕134 号、〔2024〕135 号)查明的事实,中信建投在紫晶存储首发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第二条第六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 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紫晶存储首发上市申请保荐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尽职调查,李某作为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董某欣作为项目内核责任人、张某作为项目质控责任人,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18 号)(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申辩理由
李某、董某欣、张某提出异议称:一是相关责任人积极应对处置和配合调查,属于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二是中信建投内部已严肃问责处分相关人员。三是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项目内核责任人、项目质控责任人并非项目签字人员,从未参与项目任何具体尽调和执行工作。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经审核后认为:保荐人在项目保荐期间未能勤勉尽责,李某作为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董某欣作为项目内核责任人、张某作为项目质控责任人相关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此负有责任,相关违规行为已经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实,违规事实清楚,已被内部追责、不负责具体尽调工作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其主动配合补救等情形,与其违规行为和性质相适应。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李某、项目内核责任人董某欣、项目质控责任人张某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1 日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刘某清、邱某辉予以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决定
当事人:
刘某清,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邱某辉,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刘某清、邱某辉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指定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2 号、136 号)查明的事实,中信建投在紫晶存储首发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第二条第六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 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紫晶存储首发上市申请保荐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尽职调查,刘某清、邱某辉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18 号)(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申辩理由
刘某清、邱某辉提出异议称:一是相关责任人积极应对处置和配合调查,属于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二是中信建投内部已严肃问责处分相关人员。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经审核后认为:保荐人在项目保荐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刘某清、邱某辉作为保荐代表人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此负有责任,相关违规行为已经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实,违规事实清楚,已被内部追责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其主动配合补救等情形,与其违规行为和性质相适应。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保荐代表人刘某清、邱某辉予以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暂不接受签字文件的有关当事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决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1 日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肖某和、郭某清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肖某和,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郭某清,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7 号、〔2024〕138 号、〔2024〕139 号)查明的事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作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2020 年度审计机构,肖某和、郭某清作为紫晶存储 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专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在收入细节测试中,立信所未抽查紫晶存储收入记账凭证,未关注到紫晶存储使用益群物流单“随货同行联”进行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也未对物流单据相关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此外,立信所在对部分项目的收入细节测试中未检查物流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关注到函证程序中存在部分异常回函的情形
立信所未关注到被询证单位福建省宇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世纪巅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的落款时间为 2021 年 5 月7 日,而回函快递早在 2021 年 4 月 27 日就已寄出。这一异常情况足以使审计机构对相关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但立信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该疑虑。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完整留存收入分析程序工作底稿
立信所执行了收入分析程序,实施了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与上期对比、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及异常原因分析等审计程序,但未留存相关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立信所及签字会计师肖某和、郭某清在执行紫晶存储 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收入、函证等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5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4.2.8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肖某和、郭某清予以监管警示。请立信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立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