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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601066)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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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被监管警示!涉及废膜收入内控及研发投入

http://www.chaguwang.cn  2024-05-20  中信建投内幕信息

来源 :IPO上市号2024-05-20

  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当事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人。

  一、主要违规情况

  经查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中兴新材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的保荐人,在相关项目的保荐工作中,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对发行人废膜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及运行情况的核查工作明显不到位

  发行人报告期内因废膜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导致少计废膜收入。经发行人自查测算,2019年至2022年4月理论废膜重量合计9,590.81吨,实际入账数量少计3,240.13吨,按单价计算差额为1,622.73万元。发行人与废膜回收商协商后追回960万元,少于前述计算差额662.73万元,影响发行人收入金额,占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11%。发行人称2022年5月对与废膜销售有关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并有效运行。保荐人经核查发表了肯定意见。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关于废膜回收交易、废膜认定标准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在废膜管理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后仍未严格执行相关内部制度,保荐人相关核查工作明显不到位。一是对废膜回收商的核查工作不到位,除申报文件中已披露的废膜回收商外,报告期内发行人还与另外2家废膜回收商持续签订废膜回收协议、出具报价单,且存在约定现金交易等情况,发行人未披露相关信息,保荐人未充分核查发行人与前述两家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现金交易少计废膜收入的情况。二是未充分核查废膜认定的标准及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问询回复中披露的产品品质划分标准与督导期间说明的情况不一致。三是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在整改后仍未严格执行废膜回收相关内部控制流程的情况。

  (二)对发行人研发费用的核查工作明显不到位

  2020年至2022年,发行人研发投入合计6,558.18万元,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6.47%。研发投入主要构成为职工薪酬和材料支出;发行人研发与生产活动共用产线(以下简称产研共线);发行人披露了研发活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应记录工时并上报审核等规定。保荐人经核查发表了肯定意见。

  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对上述研发费用相关事项核查不充分、获取证据不完整,无法支撑发行人研发费用归集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结论。一是发行人与研发工时填报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文件不一致,所记录的工时没有进一步底层记录可供验证,研发材料金额核算的部分底层资料和计算方法与披露不一致。二是对产研共线情况下研发材料金额计算逻辑的合理性、数据的可靠性核查不到位。三是首次申报底稿关于研发费用的核查存在较多缺失,部分核查于问询回复期间完成,部分核查于现场督导期间完成。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负有全面核查验证的责任。保荐人未能对中兴新材项目的内控缺陷及研发投入核算予以充分关注及审慎核查,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工作业务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14日

  

  当事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申报会计师;

  潘新华,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会计师;

  王子强,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签字会计师。

  一、主要违规情况

  经查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作为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的申报会计师,潘新华、王子强作为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存在以下专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对发行人废膜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及运行情况

  的核查工作明显不到位发行人报告期内因废膜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导致少计废膜收入。经发行人自查测算,2019年至2022年4月理论废膜重量合计9,590.81吨,实际入账数量少计3,240.13吨,按单价计算差额为1,622.73万元。发行人与废膜回收商协商后追回960万元,少于前述计算差额662.73万元,影响发行人收入金额,占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11%。发行人称2022年5月对与废膜销售有关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并有效运行。申报会计师经核查发表了肯定意见。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关于废膜回收交易、废膜认定标准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在废膜管理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后仍未严格执行相关内部制度,申报会计师相关核查工作明显不到位。一是对废膜回收商的核查工作不到位,除申报文件中已披露的废膜回收商外,报告期内发行人还与另外2家废膜回收商持续签订废膜回收协议、出具报价单,且存在约定现金交易等情况,发行人未披露相关信息,申报会计师未充分核查发行人与前述两家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现金交易少计废膜收入的情况。二是未充分核查废膜认定的标准及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问询回复中披露的产品品质划分标准与督导期间说明的情况不一致。三是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在整改后仍未严格执行废膜回收相关内部控制流程的情况。

  (二)对发行人研发费用的核查工作明显不到位

  2020年至2022年,发行人研发投入合计6,558.18万元,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6.47%。研发投入主要构成为职工薪酬和材料支出;发行人研发与生产活动共用产线(以下简称产研共线);发行人披露了研发活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应记录工时并上报审核等规定。申报会计师经核查发表了肯定意见。

  现场督导发现,申报会计师对上述研发费用相关事项核查不充分、获取证据不完整,无法支撑发行人研发费用归集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结论。一是发行人与研发工时填报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文件不一致,所记录的工时没有进一步底层记录可供验证,研发材料金额核算的部分底层资料和计算方法与披露不一致。二是对产研共线情况下研发材料金额计算逻辑的合理性、数据的可靠性核查不到位。三是审计底稿关于研发费用的核查存在较多缺失,部分核查于问询回复期间完成,部分核查于现场督导期间完成。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申报会计师未能对发行人废膜内控缺陷、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予以充分核查,导致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影响了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潘新华、王子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潘新华、王子强予以监管警示。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会计师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会计师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申报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14日

  当事人:

  李豪,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刘建亮,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李豪、刘建亮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指定的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主要违规情况

  (一)对发行人废膜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及运行情况的核查工作明显不到位

  发行人报告期内因废膜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导致少计废膜收入。经发行人自查测算,2019年至2022年4月理论废膜重量合计9,590.81吨,实际入账数量少计3,240.13吨,按单价计算差额为1,622.73万元。发行人与废膜回收商协商后追回960万元,少于前述计算差额662.73万元,影响发行人收入金额,占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11%。发行人称2022年5月对与废膜销售有关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并有效运行。保荐人经核查发表了肯定意见。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关于废膜回收交易、废膜认定标准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在废膜管理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后仍未严格执行相关内部制度,保荐人相关核查工作明显不到位。一是对废膜回收商的核查工作不到位。除申报文件中已披露的废膜回收商外,报告期内发行人还与另外2家废膜回收商持续签订废膜回收协议、出具报价单,且存在约定现金交易等情况。发行人未披露相关信息,保荐人未充分核查发行人与前述两家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现金交易少计废膜收入的情况。二是未充分核查废膜认定的标准及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问询回复中披露的产品品质划分标准与督导期间说明的情况不一致。三是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在整改后仍未严格执行废膜回收相关内部控制流程的情况。

  (二)对发行人研发费用的核查工作明显不到位

  2020年至2022年,发行人研发投入合计6,558.18万元,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6.47%。研发投入主要构成为职工薪酬和材料支出;发行人研发与生产活动共用产线(以下简称产研共线);发行人披露了研发活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应记录工时并上报审核等规定。保荐人经核查发表了肯定意见。

  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对上述研发费用相关事项核查不充分、获取证据不完整,无法支撑发行人研发费用归集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结论。一是发行人与研发工时填报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文件不一致,所记录的工时没有进一步底层记录可供验证,研发材料金额核算的部分底层资料和计算方法与披露不一致。二是对产研共线情况下研发材料金额计算逻辑的合理性、数据的可靠性核查不到位。三是首次申报底稿关于研发费用的核查存在较多缺失,部分核查于问询回复期间完成,部分核查于现场督导期间完成。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保荐人未能对废膜相关内部控制缺陷、研发投入等方面予以审慎核查,导致相关披露不准确,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李豪、刘建亮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李豪、刘建亮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保荐代表人李豪、刘建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障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14日

  

  当事人:

  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了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2023年10月10日,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发行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主要违规情况

  (一)废膜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且整改后仍未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发行人报告期内因废膜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导致少计废膜收入。经发行人自查测算,2019年至2022年4月理论废膜重量合计9,590.81吨,实际入账数量少计3,240.13吨,按单价计算差额为1,622.73万元。发行人与废膜回收商协商后追回960万元,少于前述计算差额662.73万元,影响发行人收入金额,占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11%。发行人称2022年5月对与废膜销售有关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并有效运行。

  现场督导发现,一是除申报文件中已披露的废膜回收商外,报告期内发行人还与另外2家废膜回收商持续签订废膜回收协议、出具报价单,且存在约定现金交易等行为,但申报文件未予披露;二是发行人未充分说明废膜认定的标准及相关内部控制流程,问询回复中披露的产品品质划分标准与督导期间说明的情况不一致;三是发行人在自查整改后仍未严格执行废膜管理相关内部控制流程。

  (二)研发活动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

  2020年至2022年,发行人研发投入合计6,558.18万元,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6.47%。研发投入主要构成为职工薪酬和材料支出;发行人研发与生产活动共用产线(以下简称产研共线);发行人披露了研发活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应记录工时并上报审核等规定。

  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研发工时填报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文件不一致,所记录的工时没有进一步底层记录可供验证,研发材料金额核算的部分底层资料和计算方法与披露不一致;二是在产研共线的情况下,发行人研发材料金额计算逻辑的合理性、数据可靠性缺乏支持性证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准确披露废膜内控管理、废膜数量等信息,也未如实披露研发活动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以上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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