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中信建投保荐的IPO项目已有3家主动撤回,分别为晶讯光电、安凯特、商信政通!
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信政通”)是专注于政务信息化领域的软件开发商及解决方案提供商,专注于为党政用户、事业单位等提供以自有软件为核心的数智化整体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数智一体化平台、货物销售、运维及技术服务三大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许建兵通过直接及间接持有方式控制了公司42,051,846股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为81.24%,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募集资金运用
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17,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经过前期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问题1.政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周期对业绩持续性的影响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2021年、2022年,发行人业绩大幅增长,收入主要来自于安徽、新疆地区的数智一体化平台业务。2023年1-9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6,792.81万元、同比下降15.97%,扣非归母净利润为235.37万元、同比下降89.46%。
(2)发行人新疆地区数智一体化平台业务收入在2021年和2022年大幅增长,毛利率分别为81.23%、81.92%,远高于其他省份,主要原因为以销售自有软件产品为主;2023年1-9月新疆地区收入大幅下降,毛利率为23.72%。
(3)发行人安徽地区数智一体化平台业务收入在2021年和2022年持续下滑,2023年1-9月又回升,主要原因是政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4)2016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国的整体联动、部门协同、省级统筹、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我国数字政府建设自2019年首次提出以来,规划已展望至2035年。
(5)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新签合同金额、各期末已签订待完工合同均持续下降,主要原因是不少政务信息化建设尚处筹备阶段。2023年11月末,在手待执行订单约22,833.13万元,其中基本确定合作意向而尚未签订的合同20,224.23万元、已签订待完工合同2,608.90万元。
请发行人:
(1)进一步说明2023年1-9月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分析说明业绩下滑是否主要受发行人主要细分业务领域市场饱和、终端用户招投标项目数量减少等客户需求变化影响,发行人业绩变动趋势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最近一期下滑幅度超过50%是否属于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进一步说明2023年1-9月新疆地区项目收入、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安徽地区收入回升的原因。按照需求来源(如新系统建设、现有系统更新)、终端用户类型列示新疆、安徽地区各期收入构成收入。结合新人安徽、新疆地区主要终端用户的新建、系统更新需求,发行人对其他细分业务领域的拓展进展、在手项目等,说明发行人在主要业务地区的收入、利润是否可持续。
(3)说明2023年全年业绩及同比变动情况、是否存在业绩下滑,说明发行人业绩变动趋势与政务信息化行业政策推进、下游终端用户需求变动是否匹配,量化分析各类业务收入变动等影响因素对扣非归母净利润的影响程度,是否属于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视情况进行风险揭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4)进一步说明新签合同金额整体呈下降趋势的合理性,与终端用户招投标规模、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说明在手待执行订单中未签约合同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信息披露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订单持续萎缩的风险,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5)区分所属地区(如安徽、新疆)、业务类型、终端用户类型、需求来源、合同阶段(是否已签约),详细说明最新在手待订单的具体构成,说明最新在手待执行订单的预计实现收入的年度分布。列表说明目前正在执行的重要合同的签约状况、起止日期、执行进度;对于基本确定合作意向而尚未签订的合同,详细说明主要客户及终端用户合作意向的具体依据、所处项目阶段、发行人已投入情况、订单金额估计的合理性。
(6)说明政务信息化最新政策内容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对应关系,政策周期及推进情况、预计传导至系统开发端的时间,发行人相关业务准备及订单获取情况。
结合上述情况、最新在手订单、教育信息化等新业务领域拓展情况、市场竞争格局等,分析说明发行人收入、利润的可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依据、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2)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6关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1-15关于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