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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601066)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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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康达因涉嫌调节利润被否,中信建投尽到保荐责任了吗?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7-21  中信建投内幕信息

来源 :鹰眼IPO观察2023-07-21

  在众多媒体的质疑声中,7月20日,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被深交所上市委否决,该公司被认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深交所上市委不认可公司、保荐机构“回复”

  其实自诺康达2019年4月第一次披露招股书后,包括经济导报“鹰眼IPO观察”在内的诸多媒体及业内人士就对该公司的财报真实性、客户关联性等问题进行了专业调查分析,特别是对该公司原第二大客户北京亦嘉新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诸多质疑。

  在公司撤回材料后,证监会很快查处亦嘉新创与诺康达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给予了诺康达以及保荐人代表监管处分。

  在诺康达今年5月18日上会被“暂缓审议”时,深交所上市委再次对公司的利润调节、客户关联、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进行问询,并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落实。

  但在7月10日的落实意见回复中,诺康达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拒不承认利润调节等问题,认为公司前次撤回申报材料后业绩先大幅下降、后大幅上升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公司客户和订单具有商业合理性,收入确认依据具有内外部证据支撑,外函均由客户盖公章确认,客户盖公章均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内部证据项目管理系统储存的相关数据不存在篡改的情形,相关收入不存在调节的空间,业绩具有真实性,公司不存在调节利润或业绩虚假问题。

  但公司的回复引发了媒体更多的质疑,没有多少人相信“公司不存在调节利润或业绩虚假问题”。

  7月20日的深交所上市委会议参会的委员们也不相信,他们在会上仍然追问公司业绩是否调节以及亦嘉新创关联等问题,并果断投下了反对票。

  深交所审议结果还对外披露了一件猛料:前次申报时,诺康达第二大客户亦嘉新创设立时由发行人时任监事配偶之母代持股份,实缴资本来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我们很难理解,在众多业内人士、发审会委员都怀疑诺康达调节利润以及收入,而且亦嘉新创关联关系以及对公司业绩影响已被查实的情况下,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周云帆、臧黎明先生是哪里的勇气为公司“回复”背书,你们尽到保荐责任了吗?

  上市委会议现场问询五大问题

  业绩大幅波动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发行人 2019 年曾申报科创板并于当年撤回申请,2016 年至 2018 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601.69 万元、3,504.28 万元、7,757.77 万元。发行人 2019 年至 2022 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2,560.50 万元、 2,250.10 万元、5,922.11 万元、8,414.23 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前次申报报告期内业绩大幅增长、撤回申请当年业绩即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 2021 年、2022 年业绩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收入与主要客户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以药学研究为主的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14,712.60 万元、21,409.83 万元、 2 27,573.42 万元,前五大客户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7.25%、36.21%、39.03%。报告期内发行人药学研究服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设置四个里程碑,其中实验室小试、工艺交接阶段以客户盖章确认函作为收入确认的外部证据。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前五大客户盖章确认函取得时间与项目进度是否匹配,与总结报告、工时记录、实验室记录等是否存在时间差异,是否存在调节收入或虚增收入的情形。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MAH 客户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发行人部分 MAH 客户仅委托发行人进行药品研发;部分 MAH 客户成立不久即向发行人采购研发服务;部分 MAH 客户未持有 MAH 证书。请发行人:(1)说明存在上述前两种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部分 MAH 客户的项目平台公司特征、部分研发项目拟转让或已终止等情况,说明相关研发项目是否具有真实商业背景和商业合理性,研发项目是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是否存在项目资金来源于发行人利益相关方的情形。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浙江佰奥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2019 年 12 月 31 日浙江佰奥成立时,发行人持有其 40%股份,为第一大股东。浙江佰奥成立之初,共设 5 名董事会席位,发行人有权提名 3 名董事,实际提名 2 名董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陶秀梅曾担任浙江佰奥董事长。目前,发行人持有浙江佰奥 25%股份,在其董事会占有 1 个席位。2020 年浙江佰奥与发行 3 人签订 9 个项目合同,金额共计 3,649.52 万元,属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请发行人:(1)结合浙江佰奥股权结构变化、董事会席位变化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浙江佰奥的情形;(2)结合浙江佰奥资金来源及财务状况,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与浙江佰奥及其股东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往来或利益安排,浙江佰奥是否专为发行人设立。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5.前次申报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发行人 2019 年 4 月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首发上市,同年 6 月上交所启动现场督导,同年 7 月发行人撤回申请,2020 年 4 月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前次申报时,发行人第二大客户亦嘉新创设立时由发行人时任监事配偶之母代持股份,实缴资本来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且在设立后不久即与发行人签订27个项目订单,其中 20 个项目在发行人撤回申请后终止。亦嘉新创仅委托发行人进行药品研发。请发行人:(1)说明亦嘉新创是否专为发行人设立,是否实际被发行人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与亦嘉新创之间的业务是否具有真实商业背景和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亦嘉新创虚增业绩的情形;(2)说明前次申报的撤回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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