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金融界2022-08-03
2022年8月2日,A股公司隆基绿能(601012.SH)公司原监事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
近日,公司原监事李香菊收到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香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李香菊担任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监事期间,于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累计买入隆基绿能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隆22转债,债券代码:113053)10张,累计卖出隆基绿能可转换公司债券10张,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香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李香菊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隆基绿能表示:
对于上述警示函所涉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6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原监事误操作触发短线交易的公告》。
李香菊本人已进行了深刻的自我检讨,充分认识到因自身对于《证券法》短线交易认知不足和对公司的前期培训没有学习到位的影响,并已将上述短线交易所得300元收益归还至公司。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