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网陕西2022-07-31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简称陕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李香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李香菊在担任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监事期间,买入隆基绿能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决定》全文如下:
李香菊:
经查,你担任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监事期间,于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累计买入隆基绿能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隆22转债,债券代码:113053)10张,累计卖出隆基绿能可转换公司债券10张,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