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刘宗坤、王大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王大为、李明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招商证券(600999.SH)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存在对外报送的文件大幅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的情况,个别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刘宗坤、王大为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证监会发现二人修改已通过公司内核程序的招股说明书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即对外报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刘宗坤、王大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王大为、李明泽在担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过程中,证监会发现二人修改已通过公司内核程序的反馈意见回复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即对外报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六条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大为、李明泽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对保荐机构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在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六)指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七)未通过内核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或披露保荐业务项目文件;
(八)采取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过度激励;
(九)以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存在对外报送的文件大幅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的情况,个别项目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
关于对刘宗坤、王大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刘宗坤、王大为: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修改已通过公司内核程序的招股说明书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即对外报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2年11月21日 15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
关于对王大为、李明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王大为、李明泽: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担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过程中,修改已通过公司内核程序的反馈意见回复后,未重新履行内核程序即对外报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六十六条规定。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2年11月21日 16时0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