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证券报2022-09-27
因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飞乐股份、中安消)证券虚假陈述案,招商证券在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后,近期又收到了证监会罚单。
证监会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招商证券为中安科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责令招商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对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出具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认定,招商证券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
事件起因在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证监会指出,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而招商证券制作、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对中安科相关盈利预测、资产评估值均有引用。
未勤勉尽责
监管部门认定,招商证券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中还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一方面,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慎核查;另一方面,对制作、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项目签字人陈轩壁、俞新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招商证券在2022年中报中披露,中安科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对中安科及其董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和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中安科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中安消技术、中安科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5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示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招商证券对中安科需要向案涉2名投资者支付的损失合计22.8万元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2022年8月24日,除示范案件2名投资者外,招商证券共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转来的5305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及应诉通知。其中,上海金融法院已就4869名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判令招商证券就中安科需向投资者支付的损失60167.47万元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因中安科注册地址于2021年12月变更至武汉市,该系列后续案件的管辖法院变更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2022年8月24日,公司共计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1475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或信息(其中23名投资者的起诉金额合计为334.37万元,其余投资者暂无起诉金额数据),要求中安科赔偿损失,并要求中安消技术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