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金融头条2022-08-10
8月9日,深圳证监局官网披露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证监局指出,招商证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存在三大问题:一是保荐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核心技术、研发费用核算尽职调查不充分。二是债券承销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偿债能力,关联交易情况,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等尽职调查不充分。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托管人的资信水平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报告未包含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存续期管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涉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重大事项并发布临时公告。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办法》第六十五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