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08-09
证监会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张燚、孙远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张燚、孙远航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002714.SZ)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于2021年3月15日在有媒体对公司部分财务指标和关联交易等事项提出质疑、被深交所问询并要求核查说明的情况下,向证监会提交了牧原股份启动发行可转债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意见,表示牧原股份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张燚、孙远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牧原股份成立于2000年7月13日,注册资本52.63亿元。牧原股份于2014年1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714。
2020年12月22日,牧原股份披露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显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为张燚、孙远航。
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对保荐机构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张燚、孙远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燚、孙远航: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于2021年3月15日在有媒体对公司部分财务指标和关联交易等事项提出质疑、被深交所问询并要求核查说明的情况下,向我会提交了牧原股份启动发行可转债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意见,表示牧原股份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