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04-08
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宁环审固体函〔2024〕204 号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手续的请示》(宁宝能发〔2024〕46 号)收悉,经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危险废物杂醇油(HW11,261-128-11)3000 吨,分批转移至内蒙古聚能祥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 2024 年 1 2 月 31 日,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二、你公司转移时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23 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 9 号)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由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三、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 年4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