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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壹晟控股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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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能源”)、浙江壹晟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壹晟”)、宁波九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迪”)、宁波市中浦石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中浦”)签署交易协议,拟在浙江省宁波市新设合营企业从事高效节能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交易后,宁波能源、浙江壹晟、宁波九迪、宁波中浦分别持有合营企业35%、25.5%、25.5%、14%的股权,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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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每个限100字以内) |
宁波能源 |
宁波能源于1995年8月23日成立于浙江省宁波市,主要业务为电力生产与供应、蒸汽供应、综合能源服务等。宁波能源的最终控制人是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能源产业、海洋产业、大宗商品贸易、产业金融、开发服务和资产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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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壹晟 |
浙江壹晟于2017年6月12日成立于浙江省宁波市,主要业务为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的节能服务。浙江壹晟的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主要业务同浙江壹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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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九迪 |
宁波九迪于2024年4月3日成立于浙江省宁波市,主要业务为能源类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宁波九迪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主要业务同宁波九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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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浦 |
宁波中浦于2012年8月6日成立于浙江省宁波市,主要业务为热能供应、工业供水、污水污泥处理等。宁波中浦的最终控制人是宁波中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园区开发与运营、产业投资、公用工程和水利水务建设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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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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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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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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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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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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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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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横向重叠 2024年中国境内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浙江壹晟:0-5%;宁波能源:0-5%;各方合计:0-5% 纵向关联上游:2024年中国境内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浙江壹晟:如上所述;宁波能源:如上所述下游:2024年中国境内电力生产与供应市场宁波能源: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