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12-01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 18 爱众 01 ”“ 19 爱众 01 ”公募债券发行人,自债券发行至 2021 年 10 月期间,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制定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公司存在部分债券募集资金未按专户管理,未及时披露 2014 年云南昭通子公司受地震影响资产损失的具体金额,也未在 2014 年年报中说明会计报表科目“营业外支出”金额与地震损失的关系。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五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1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