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市场红周刊2023-02-24
2023年2月24日,国投中鲁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3年2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经查明,国投中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12月,国投中鲁子公司云南国投中鲁果汁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签订《云南国投中鲁·昭阳区健康农业循环经济现代农业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项目计划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分三期建设。《合作协议》约定自双方签约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作协议》签订后,为落实项目用地,云南国投中鲁先后与昭阳区下属8个村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按合同支付了2018年至2020年土地流转费,每年约 300万元。
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云南国投中鲁累计投入租用平整土地、购买树苗、购买农资农药等项目前期支出约2,180万元。2021年1月12日,因项目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和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国投中鲁党委会决定全面终止项目推进工作。
《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总资产的28.37%、净资产的50.5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作协议》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国投中鲁应在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合作协议》的订立及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的进度情况。国投中鲁未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会议纪要、公告文件、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国投中鲁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8年3月29日至2022年5月9日收盘时持有,并在2022年5月1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一、对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二、对张继明、金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国投中鲁还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处罚未对国投中鲁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