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2022-03-07
2月22日,财政部发布1537号公报,涉及项目为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2021-2023年度移动警务终端通讯服务采购项目。
该项目是去年10月15日开始招标,目的是遴选1家合格的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包括满足功能需要的通讯服务并提供配套的终端设备,提升呼和浩特铁路公安信息化水平,提升执勤执法的工作效率,推进移动执法、移动办公等新型警务应用,实现“每警一端”目标,构建精准勤务模式,促进警务流程再造。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总共采购2011套服务,总预算1980万。
中国联通、中国移动都参与了这一项目,11月5日,中国移动中标这一项目,中标金额1949.8656000万元。
但是,中国联通不服这一结果,进行了质疑,质疑结果不满意又进行了投诉,联通认为,在唱标过程中,中移公司承诺提供的多项增值延伸服务,采购人不应接受,也不应额外加分,财政部认为联通的投诉事项成立,项目废标。
根据《87号令》51条的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同时,第五十二条也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增值延伸服务,也没有增值延伸服务加分的设定,因此,采购人的做法显然是违规的。
在废标同时,财政部还要求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五百三十七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XJC2021FG/092
二、项目名称: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2021-2023年度移动警务终端通讯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55号
被投诉人:北京华夏京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幢8层802室
当事人: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科尔沁北路34号
相关供应商: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移公司)
地?址:石家庄青园街22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在唱标过程中,中移公司承诺提供的多项增值延伸服务,采购人不应接受,也不应额外加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进行整改。
财政部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