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银行2024-11-09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部署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24〕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的部署,自2024年12月1日起,我行在江苏省范围内部分营业机构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的推广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在我行参与推广机构开立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用于管理本外币资金,也可以继续通过开立单币种银行结算账户,分别管理人民币资金和外币资金。
二、根据《指导意见》,外汇账户性质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的外币资金,可以使用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除此以外的单位外币资金,均需使用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的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推广后,单位可向我行参与推广机构申请增加或者减少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结算币种。单位申请将推广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为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与推广机构重新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四、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推广后,单位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资金结算等业务仍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办理外币现金存取、外汇兑换、资金结算等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五、单位应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买卖、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银行结算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单位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主动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不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
单位可前往我行以下营业网点办理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我行参与推广机构或拨打服务电话:95319。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