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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600917)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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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引众怒,5年前一则裁判文书揭开冰山一角

http://www.chaguwang.cn  2024-04-29  重庆燃气内幕信息

来源 :经理人杂志2024-04-29

  

  值得关注的是,重庆燃气挖下的“坑”不止燃气费用。五年前的一则裁判文书揭露了重庆燃气在燃气维修收费上也曾存在争议。

  近日,山城重庆掀起一股“燃气费用暴涨”风波,不少市民反映,自去年末更换新燃气表以后,家中燃气费用大幅增长,有的月份燃气费用甚至比以前高2-3倍。4月19日晚,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确认重庆燃气集团等燃气企业存在部分市民反映的多计多收燃气费等问题,责成重庆燃气集团全额退还错收多收燃气费。重庆燃气集团党委书记车德臣因该事件被免职。

  业绩快报显示,相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重庆燃气2023年同期燃气销售量同比仅增长0.69%,但净利润却暴增824%,而该时间段恰为居民“燃气表跑得快、燃气费用暴涨”时期。

  值得关注的是,重庆燃气挖下的“坑”不止燃气费用。五年前的一则裁判文书揭露了重庆燃气在燃气维修收费上也曾存在争议。

  (2019)渝0105民初14086号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重庆市民范某因供用气合同纠纷将重庆燃气告上法庭。

  事情起因于2019年3月8日中午,重庆一公租房小区物业中心接到一则电话,有住户来电称下燃气回水沟一号调压箱冒水。放下电话后,物业立刻联系了燃气公司到现场检修,燃气公司维修工发现调压箱的主调压器有大量自来水流出,随即关闭了下回水沟一号调压箱并向管理站进行了汇报。重庆燃气解放碑管理站维修组立即组织部分维修工对下回水沟一号进行了入户排查。因是上班时间入户率极低,为排除安全隐患尽快恢复供气,燃气公司通知物管联系该楼栋的用户回家开门。随后,燃气公司施工队到达现场进行排水作业,但水流压力并未减小。12点半左右,燃气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入户排查工作初步判定18楼的范某家为进水源头,随即通知物管联系范某回家开门。

  然而,物业未能成功联系到范某。在未取得范某同意的情况下,物管找来钥匙,与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一起进入范某家,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确认该户的热水器的进水口与进气口管道接反造成主管道进水,气表注满水,随后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关闭该户水表球阀,进行排水作业,并对调压箱进行修复,18点整恢复了正常供气。

  事故发生后,燃气公司认为范某系本次事故的责任方,要求其承担垫支的包括范某在内的13户受损用户的气表更换费用以及调压箱维修费共计8000元。范某认为该收费不合理,拒绝缴纳,但燃气公司称若不支付8000元费用,便拒绝开通燃气。因案涉房屋如果不通燃气就无法出租,2019年4月28日范某交纳8000元维修费用,此后,燃气公司才开通燃气。

  范某认为燃气管道、设备的损坏并非自己主观原因造成,燃气公司不应当要求自己承担相应责任,迫于无奈交纳的8000元费用应当予以退回,随即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燃气公司退还范某缴纳的换表费和维修费8000元;2、燃气公司赔偿范某交通费200元。

  重庆燃气辩称,范某要求燃气公司退还费用和进行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019年3月8日,燃气公司接到报修来电,称下回水沟一号调压箱冒水,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下回水沟一号调压箱大量自来水流出,随即关闭调压箱,并开始排水作业,但是水流压力并没有减小,基于尽快排除安全隐患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维修人员和物业公司在排查后,判断范某房屋为进水源头,因其热水器进水管和进气管接反导致导致管道进水,该栋13户(包括范某户)水表损毁、调压箱损坏,因此燃气公司基于抢险的职责,更换水表并维修调压箱等,共计产生8000元费用。因范某作为调压箱进水事故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该笔费用。

  法院认为,对于本案燃气管道进水事故责任方是否为范某的问题。根据燃气公司举示的报修接警记录登记表、入户抢险视频以及其与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管公司共同出具的本次事故处置经过的情况说等证据,足以认定本次事故系因涉案房屋的热水器的进水口与进气口管道接反造成供气管主管道进水所致。因燃气管道进水导致主调压机构、切断阀、副调器、13户房屋的气表损害,故范某应对本次事故损失的承担维修责任。

  对于燃气公司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评析如下:

  1、对于更换调压箱配件的费用1030元,分别为主调压机构390元、切断阀380元、副调器260元,法院予以确认。

  2、对于施工队进场费500元、施工人员人工费960元;燃气公司依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四条第3款收取进场费500元,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燃气公司主张10名工人各工作6小时,按16元/小时/人收取人工费,但燃气公司未举示10名工人参与维修的证据,范某仅认可承担2名工人的费用,故本院仅对范某认可的人工费192元(2人×6小时×16元/小时/人)予以确认。

  3、对于放空费900元,燃气公司主张一栋楼受进水影响的房屋有90户,每户10元,但燃气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受燃气管道进水事故影响导致90户房屋进行了管道放空,对该笔费用,由燃气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对换表费4680元,燃气公司主张因进水损坏的13户房屋气表更换的气表单价为300元,另每户加收20%的换表费用;但13份燃气气表更换登记表中明确记载,8户气表更换为G2.5型号,5户气表更换为J2.5型号,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五条第6项,J2.5型号气表费用为145元/只,故气表更换费用应为3605元(8只×360元/只+5只×145元/只)。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燃气公司基于其与范某的供气合同关系,应当合理收取的费用为调压箱配件更换费用1030元、进场费500元、人工费192元、换表费3605元,共计5327元,多收取部分2673元应当予以退还。对于范某主张的交通费损失200元,其未举示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5月11日,法院判决被告重庆燃气退还原告范某交纳的换表费及维修费2673元,并驳回原告范某的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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