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金融界2022-11-17
11月17日,重庆证监局公布证券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包括财达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等8个案例。
其中,郭兆纲于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11月10日担任财达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2011年11月11日至2018年1月30日(调查日)先后担任财达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项目二部负责人。郭某霞系郭兆纲妹妹,2008年7月8日至2015年11月16日,郭兆纲先后通过自己或亲属的银行账户向“郭某霞”银行账户累计转入158.95万元,上述资金绝大部分于当日或次日转入“郭某霞”证券账户。2011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0日,郭兆纲使用电脑和手机,与郭某霞共同操作“郭某霞”证券账户,共交易股票75只,成交金额10,553.95万元,盈利72.36万元。
2019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7号》,认定郭兆纲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郭某霞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依法没收郭兆纲违法所得72.36万元,并处以217.08万元罚款,并对郭兆纲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警示教育指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是当前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常见类型之一。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仅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还包括证券公司内的其他工作人员。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规制重在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证券公司内部人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交易而损害市场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易所)作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等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东易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该案历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并取得胜诉,既是首例涉及律师事务所在企业IPO服务过程中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案件,也是欣泰电气系列诉讼案中的重要一环,广受社会关注。司法机关在本案中首次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勤勉尽责边界划定“红线”,明确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责任,警示中介机构依法履行勤勉义务,尽到“守门人”责任,具有里程碑式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