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然气咨询2026-03-19
一、事实陈述
瓮安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3月16日作出《关于依法划分瓮安工业园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区域的行政决定书》,核心内容如下:
历史成因:2012/2015年,原县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向贵州燃气集团瓮安公司(前身)授予全县行政管辖区域特许经营权(未公开招标);2020年,瓮安经开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向中源珺达集团(成立瓮安昆仑燃气)授予工业园区特许经营权。导致工业园区“一地二主”。
划分方案:依据“尊重历史、现状切割、有利管理”原则,将工业园区一分为二:
青坑基础工业园划归贵州燃气瓮安公司独立经营;
循环工业园、精细化工园区划归瓮安昆仑燃气独立经营。
过渡安排:设定3个月过渡期,维持供气稳定,双方协商资产补偿或申请第三方评估。
救济途径:企业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律点评
程序正义的进步:政府通过听证会程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重大利益调整的程序要求,相较于“暗箱操作”是法治进步。
实体权益的失衡:该决定实质上是“各打五十大板”的折中方案。贵州燃气作为在先权利人,其全县范围的排他性经营权被强制切割,仅保留部分园区,其信赖利益(基于2012年授权已投资运营多年)未得到充分保护。而2020年授权虽程序合规,但授予主体(经开区管委会)权限存疑,且侵犯了在先权利。
法律依据的争议:决定援引《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共利益变更撤回)作为依据。但本案重叠系政府自身重复授权违法所致,并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直接适用“撤回”条款进行切割,法律定性存在争议。
三、总结
该行政决定是政府为终结“一地二主”乱象、维护公共安全的行政纠错行为,但纠错成本(经营区域损失)主要由在先企业承担。贵州燃气公告拟维权(复议/诉讼)是必然选择,核心争议点在于政府是否应因自身过错直接剥夺在先企业的排他性经营权,而非确认2020年授权无效。后续司法裁判将重点审查“公共利益”的边界与“信赖利益”的补偿标准。
相关:贵州燃气若提起行政诉讼,胜诉的关键法律依据可能有哪些?
贵州燃气若提起行政诉讼,胜诉的核心抓手在于“程序违法”与“信赖利益受损”。政府“各打五十大板”的切割方案,在法律上存在硬伤。
1.程序硬伤: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共利益变更撤回)进行切割,但该条款适用前提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案重叠是政府自身重复授权违法所致,属于行政过错,而非客观情势变更。强行适用该条款进行“合法撤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信赖利益:排他性权利被侵犯
贵州燃气2012年即获全县排他性经营权,虽未招标,但已实际投资运营十余年,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政府2020年将已授区域再次招标,直接侵犯了在先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定重复授权部分无效,而非直接切割在先权利。
3.主体权限:经开区管委会越权
2020年授权主体是“瓮安经开区管委会”,其权限通常限于园区招商引资。将已纳入全县特许经营范围的区域再次授权,涉嫌超越法定职权,该授权行为本身效力存疑。
维权策略:贵州燃气应主张确认2020年授权在重叠区域无效,而非接受“青坑工业园”的切割方案。若法院基于“现状供气”考虑维持现状,则必须主张全额补偿因区域缩减造成的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