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2023-04-07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
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
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乌江能投”)拟合计受让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州燃气”)29.99%的股份。贵州燃气从事天然气分销业务。交易前,北京东嘉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嘉投资”)、贵阳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贵阳工投”)分别持有贵州燃气39.49%、35.94%的股份并共同控制贵州燃气。交易后,乌江能投和东嘉投资将分别持有贵州燃气29.99%、24.99%并共同控制贵州燃气。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
1、乌江能投 |
乌江能投于1994年4月30日成立,从事页岩气等油气资源勘察、开发、管网及销售天然气等新能源业务,另有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业务。
乌江能投的最终控制人为贵州乌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其主要从事清洁能源开发利用。 |
2、东嘉投资 |
东嘉投资于2003年12年8日成立,东嘉投资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管理、投资及经济信息咨询业务。
东嘉投资的最终控制人为刘江,其通过东嘉投资从事投资业务。 |
3、贵州燃气 |
贵州燃气于2003年12月31日成立,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为天然气分销。
贵州燃气的最终控制人为东嘉投资和贵阳工投。东嘉投资的业务如上所述。贵阳工投主要从事贵阳工业产业的投融资、担保、资本运营。 |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
t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
t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
□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
□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
□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
备注 |
横向重叠:
2021年中国境内天然气分销市场:
乌江能投:0-5%,东嘉投资 0-5%,贵州燃气0-5%,各方合计:0-5%。
纵向关联:
相关商品市场 |
相关地域市场 |
2021年市场份额 |
上游:天然气生产供应市场
下游:天然气分销市场 |
上游:全球
下游:中国境内 |
上游:全球天然气生产供应市场
乌江能投:0-5%
下游:中国境内天然气分销市场
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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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天然气生产供应市场
下游:天然气分销市场 |
上游:中国境内
下游:中国境内 |
上游:天然气生产供应市场
乌江能投:0-5%
下游:中国境内天然气分销市场
如上所述
|
上游:天然气批发供应市场
下游:天然气分销市场 |
上游:中国境内
下游:中国境内 |
上游:天然气批发供应市场
乌江能投:0-5%
下游:中国境内天然气分销市场
如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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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1、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1-3项时,须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1-3项可以多选,也可单选;没有勾选的,视为本集中不涉及该类型交易。
2、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第4项、第5项时,无须在备注中说明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如果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则申报方在申请简易案件时,须同时勾选第1项和第6项理由,并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