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网2022-12-12
关于对郭万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万花:
经查,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8月24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于2022年7月25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7%,成交金额为496,500元。你在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