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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生物(600873)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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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生物股票索赔:控股股东操纵证券市场索赔案件,法院立案受理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2-02  梅花生物内幕信息

来源 :新浪财经2021-12-02

  2020年11月9日,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梅花生物或公司,证券代码:600873)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孟庆山先生转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3号)。

  中国证监会对孟庆山、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慧兴操纵“梅花生物”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孟庆山、杨慧兴为避免信托亏损以及承担担保责任,利用信息发布的优势地位,通过操控信息发布节奏,以及控制梅花生物股东胡某某增持“梅花生物”股票,操纵股价。孟庆山、杨慧兴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孟庆山、杨慧兴作出了行政处罚。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我国《证券法》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最高人民法院至今还未出台关于审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的司法解释,对于投资者怎样举证证明其投资损失系由相关责任主体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造成的,目前法院有不同的观点。故在司法实践中,至今仅有一例胜诉的案例。

  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恒康医疗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告杨某诉请某公司、阙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获得胜诉支持。该案在二审中也获得胜诉,这是操纵市场证券民事赔偿首次出现终审胜诉案例!

  上述首单胜诉案例,法院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以及其损失与操纵者操纵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均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予以认定,即投资者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资金利息。

  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章祥兵律师认为:2005年《证券法》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两种类型,即信息型操纵(利用信息优势)和价量型操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不管是哪种类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都会导致股票价格偏离实际价值,使得操纵者能够在高点卖出股票或者在低点买入股票。在中国证监会对孟庆山、杨慧兴操纵“梅花生物”价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查明孟庆山、杨慧兴利用信息发布的优势地位,操纵“梅花生物”股价。该操纵行为属于信息型操纵,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近日,章祥兵律师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诉孟庆山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件已经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7月9日至8月12日期间买入梅花生物股票,且在2015年8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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