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12-22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夏鑫、董振东、陈琳玲、沈红霞: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以股权配套融资的形式投资地产项目,获取固定收益。公司仅将此类项目作为委托理财在2020、2021年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不准确,也未按照对外投资的相关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临时公告。
2021年11月6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前述项目之一的“花样年”项目逾期,对手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到期偿还债务本息。“花样年”项目实际已于2021年10月18日逾期,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陈夏鑫、总经理董振东、董秘陈琳玲、财务总监沈红霞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