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经济观察报2022-08-11
8月11日,辽宁证监局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决定指出,经查,你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