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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同洲电子、香溢融通、宁波东力等六个股票索赔胜诉或获赔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1-07  香溢融通内幕信息

来源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2023-01-07

  长园集团、同洲电子、香溢融通、宁波东力等六个股票索赔胜诉或获赔

  1月初,许峰律师代理的长园集团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收到胜诉判决

  2023年1月初,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长园集团投资者索赔案再次收到胜诉判决。近期将继续推进长园集团投资者索赔案的立案工作。

  此前2022年1月,许峰律师代理的首批长园集团股民索赔案已获赔到位。

  2020年10月23日晚,长园集团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长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6月7日,长园集团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 名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园和鹰)80%股权。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成为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将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查,长园和鹰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3月14日到2018年12月25日之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1月初,许峰律师代理的同洲电子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

  2023年1月初,许峰律师代理的同洲电子投资者索赔案收到圳中院送达的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后续将继续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部分立案。

  2021年7月8日晚,同洲电子发布关于收到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同洲电子违法事实: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4月29日到2019年10月26日之间买入同洲电子股票,并在2019年10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1月初,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香溢融通股民索赔再有获赔到位,部分新获得立案

  2023年1月初,许峰律师代理的香溢融通股民索赔案再次获得到位。此外,1月初,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新立案的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得法院正式立案。

  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有若干生效胜诉判决,目前还在诉讼时效内。

  2020年6月5日晚,香溢融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12月底,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宁波东力收到胜诉判决,前期已有部分获赔到位

  2022年12月,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宁波东力投资者索赔案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

  2022年5月、6月,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宁波东力投资者索赔案获赔到位。

  2021年1月19日晚,宁波东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年富供应链及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在2018年4月26日到2018年7月5日之间买入宁波东力股票,且在2018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此次索赔。

  许峰律师代理的飞马国际投资者索赔一审已获胜诉,被告已上诉

  2022年11月,许峰律师代理的飞马国际投资者索赔案已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投资者胜诉判决,近期还将推进该案立案。此外,针对一审判决,飞马国际已提起上诉。

  2020年5月20日,飞马国际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飞马国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事项。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5月30日到2019年3月29日之间买入飞马国际股票,并且在2019年3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12月,许峰律师代理的金正大投资者索赔案二审胜诉

  2022年12月22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金正大投资者索赔案将再次在青岛中院开庭,12月,该案已有过多次两审胜诉先例。

  2022年9月上旬,许峰律师代理的金正大投资者索赔案收到部分胜诉判决。12月初,山东驳回金正大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诉,维持原判,投资者获得两审胜诉。

  金正大于2022年1月19日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金正大违法事实如下:(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28日到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金正大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本次提及的长园集团、同洲电子、香溢融通、宁波东力、飞马国际案子,长园集团、香溢融通、宁波东力三个已经多次出现过胜诉,也有过获赔到位的先例,同洲电子是首次胜诉,一审判决胜诉后其是否会上诉到广东高院还要观察,飞马国际已经上诉到广东高院。

  本次的五个案子都是新司法解释之前已经被证监会处罚的案例,所以时效还是按照老司法解释计算三年,香溢融通、飞马国际案子应该诉讼时效已仅有几个月了,长园集团案子到今年10月届满时效。诉讼时效问题是投资者索赔领域的一个核心问题,建议投资者对此问题加以高度的重视和研究,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同样的买卖情况,哪怕其他人获赔,错过诉讼时效的投资者也是没有获赔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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