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1-07-23
2020年6月5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香溢融通(维权)(600830)虚假陈述作出行政处罚,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代理投资者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香溢融通提起索赔诉讼,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香溢融通应赔偿该投资者10余万元。(香溢融通维权入口)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10日,揭露日为2019年1月12日。由此张志旺律师认为,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在2019年1月11日收盘后仍持有香溢融通股票,且在2019年1月12日及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而损失的投资者,有机会获得赔偿,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香溢融通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对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进行了核定,虽然核定结果与投资者的诉求有较大差异,但仍认为投资者存在损失。
张志旺律师提示,在上述区间内买入香溢融通股票的投资者,目前仍可以继续提起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