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之星2023-12-27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16层,邮编:150000
电话/Tel:0451—87818888?传真/Fax:0451—82346298
网址:www.qifa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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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寇婷婷律师、王艳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民同
泰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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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人民同泰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人民同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人民同泰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其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14点00分,召开地点
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418号公司七楼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朱卫
东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通过交易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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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3,894,95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4.8238%。本
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认,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
份630,3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87%。以上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
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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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做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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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所载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
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不予表决。
以上议案中的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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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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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系《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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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马
雷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日期: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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