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大众证券报2021-06-15
济南高新(600807,原“天业股份”)近日发布了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其中,济南高新对公司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做出了详细说明。
上述公告中显示,近日新增1751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济南高新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等赔偿损失合计约为2.41亿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等,济南市中院已立案审理。
据悉,济南高新此前已多次被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其中包括:济南市中院此前一审判决济南高新应向原告张迪等334名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合计约为2213万元;但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部分投资者已向济南市中院申请执行。此外,济南市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原告投资者曹征宇损失约为36.29万元,但曹征宇提起上诉,近日,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决认定驳回曹征宇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曹征宇已申请再审。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决公司分别赔偿原告投资者杨超、周小源实际损失12912元、58771.16元,二人均申请再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杨超、周小源的再审申请。
济南高新遭投资者索赔源于公司2019年10月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公司涉嫌五项信披违规:一是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二是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是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四是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五是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因此,证监会对济南高新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据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介绍,鉴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济南高新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了二审判决,按照法院的裁决,凡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含当天)期间买入济南高新(600807),且于2018年5月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诉讼索赔。
根据法院已判决的案例,法院认定系统性风险及其他因素等占投资者损失的69.8%,判赔比例为30.2%。刘鹏律师提示,其他受损投资者仍可以积极参与索赔,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