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号)。经查明,2021年7月24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鹏博士”,600804.SH)披露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显示,2020年9月14日,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鹏博士归还欠款,涉诉金额8516.97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1.35%。该事项已达到应当披露的诉讼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公告,迟至2021年7月24日才对外披露。2020年5月22日,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归还欠款,涉案金额219.5万元,累计该笔诉讼所涉金额,鹏博士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10笔诉讼事项累计涉案金额达9894.61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3.18%,已达到应当披露的诉讼标准,但鹏博士未及时披露12个月内的涉诉情况,且至今仍未披露。
上市公司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诉讼事项,公司单笔涉讼金额、累计涉诉金额均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任期 2017年4月27日-2021年11月5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予以通报批评。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成立于1985年1月,于199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多年来深耕通信行业,始终围绕大数据及云计算、通信及互联网接入业务等开展经营,旗下拥有鹏博士云科技、北京电信通、长铁通服、鹏云视通、长城移动等企业,业务触达数百万家庭用户、20万政企客户,业务遍及中国200余个城市。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最终受益股份为23.09%。
陈曦2017年4月27日至2021年11月5日担任鹏博士董事会秘书,2019年10月29日至今担任副总经理。
2021年7月24日,鹏博士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三宗重要诉讼案件,诉讼阶段分别为二审未开庭、中止诉讼、申请再审。涉案的金额为1.50亿元及相应款项逾期利息,公司已于2020年度计提预计负债3337.38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11.1.1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号
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鹏博士,A股证券代码:600804;
陈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年7月24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显示,2020年9月14日,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归还欠款,涉诉金额8516.97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1.35%。该事项已达到应当披露的诉讼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公告,迟至2021年7月24日才对外披露。2020年5月22日,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归还欠款,涉案金额219.5万元,累计该笔诉讼所涉金额,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10笔诉讼事项累计涉案金额达9894.61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3.18%,已达到应当披露的诉讼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12个月内的涉诉情况,且至今仍未披露。
上市公司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诉讼事项,公司单笔涉讼金额、累计涉诉金额均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任期 2017年4月27日-2021年11月5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