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网2022-01-11
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学平、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陈曦:
经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2020年6月、2020年7月,鹏博士分别签订两份项目代建合同,其中一份合同于2020年9月解除、一份于2021年1月解除。上述合同金额达到交易所披露标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2020年9月,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诉讼,诉讼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截至2020年5月,鹏博士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金额已超过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鹏博士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同时,公司作为“17鹏博债”“18鹏博债”公司债券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4月,鹏博士3000万项目资金经多层划转流入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时系公司控股股东)账户,2020年10月按原路径返还。鹏博士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鹏博士部分大额资金支出由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等审批,缺乏对资金用途的论证决策过程,资金支出安全性和谨慎性不足,资金管控存在薄弱环节,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此外,鹏博士在以“大客户应收账款收益权”为标的通过产权交易场所融资过程中,违反相关挂牌申请或资产转让公告中关于受让对象须为法人的规定,未经内部审批授权对外吸收自然人资金,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鹏博士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杨学平作为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陈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我局决定对鹏博士及杨学平、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意识,健全公司治理,强化财务管控,加强人员配备,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及披露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请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