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和讯网2023-03-22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的发生,不仅使公司治理受到负面影响,更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在控制权争夺中,有部分主体为限制对方相关权利和商业意图,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决议进行“行为保全”,通过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来禁止上市公司重要决议的实施。行为保全可起到为申请方争取反应时间、限制对手方权利并进一步策划未来计划的作用,因而被上市公司争执双方较多使用。
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法院因无法及时对争议事项做出实体判断,为避免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只能通过行为保全“冻结”现状。这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保护了股东的权益。但凡事都有两面性,如果行为保全运用不当,则很有可能成为助纣为虐的“毒药”,从侧面加剧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更对上市公司健康运转和股东权益造成损害。
此前,上市公司新潮能源(600777)就一度因行为保全险些滑入控制权争夺战的“深渊”。2月2日,上市公司新潮能源公告披露,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宁夏顺亿”)于2023年1月31日向牟平法院申请对新潮能源采取行为保全;牟平法院于2023年2月1日裁定:“一、公司停止执行2023年1月18日作出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二、禁止公司2023年2月3日上午8:30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言之,新潮能源原定于2月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延期。此次临时股东大会意在选取新一届董事会成员。
然而我们发现,这次由牟平法院做出的行为保全却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通常行为保全流程比较复杂,需要举证、质证、论证等多个程序。法院进行行为保全需要对必要性、紧迫性、是否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进行判断,涉及上市公司的,更要考虑行为保全可能给全体投资者带来何种影响。有时,法院不当的行为保全,甚至会使上市公司处于更加困窘的状态。因而对于行为保全,法院一般比较慎重。然而牟平法院1月31日接到申请,2月1日即下裁定,对新潮能源的处置显得十分仓促和罕见。同时,牟平法院也未能在裁定书中对紧迫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解释,此次行为保全难以令人信服。而新潮能源也在2月2日的公告中对其合理性提出了疑问。
其次,行为保全一般遵循诉前行为保全应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资料显示,作为此次行为保全的被申请人,新潮能源的住所地属于北京市朝阳区。同时,牟平法院也曾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鲁0612民初1991号《民事裁定书》(现行有效)及(2020)鲁0612民初1993号《民事裁定书》(现行有效),均认定:新潮能源的办事机构所在地明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牟平法院对公司所涉案件不享有管辖权。新潮能源所涉的数十项司法纠纷案件均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朝阳法院”)以及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审理。因此,新潮能源在2月2日的公告中,对牟平法院的管辖权合理性提出疑问。然而,据新潮能源方面称,截至目前,牟平法院仍未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最后,法院在实施行为保全时,应明确行为保全的时间。只有在申请人提供更多证据或有更充分地说理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适当的延长。换言之,无期限的行为保全已然接近“以裁代判”,会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逆转的侵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据了解,宁夏顺亿于2023年1月31日向牟平法院申请对新潮能源采取行为保全;牟平法院于2023年2月1日做出保全裁定。如今三十天过去,新潮能源并未披露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宁夏顺亿应该是并未提起上诉。若宁夏顺亿未提起上诉,牟平人民法院理应依法撤销保全裁定。
据关注该案件的律师分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原则上属于商业行为和公司自治范畴,作为监管部门不宜强行介入,人民法院就更加不宜介入了。况且目前牟平法院的保全裁定已超过法律保全期限,法院应该撤销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因法院延迟撤销而造成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受损,其有权通过诉讼要求赔偿。
很多新潮能源股东也呼吁,司法干预必须适度并具有合理目的性、平等性和可预见性。希望在保护我们股东权益的同时,还要保持执法的严谨性,尽量减少对资本市场的不当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