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新经纬2022-04-01
新潮能源1日盘后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新潮能源称,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开信息显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1985年,是一家以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为核心业务的能源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3月18日,新潮能源刚因信披不及时等,收到上交所下发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上交所表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1号)查明的事实,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恒天龙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基金基金合同》(下称珺容5号),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
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3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5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5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担保事项涉及金额为 6.13亿元,占公司2016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已达到以临时公告对外披露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新潮能源在上述事项发生后未及时披露,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直至2018年12月18日披露涉诉公告时,新潮能源才就上述担保事项对外披露。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事项提出撤诉申请。
上交所认为,新潮能源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在担保事项发生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巨大,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时任监事杨毅予以公开谴责。
1月27日,新潮能源公告,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亿元,同比实现扭亏为盈。
新潮能源解释称,2021年度,石油及天然气价格同比大幅提升,天然气产量同比增加。受上述价格、产量及折算汇率变化的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同比增长较大。此外,新潮能源指出,2020年度,公司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了大额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产生了较大影响。
Wind数据显示,4月1日,新潮能源股价横盘震荡,截至收盘涨0.52%,报1.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