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每经网2022-03-22
2022年3月22日,上交所对新潮能源(SH 600777)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经查明新潮能源及有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10月14日,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相关担保事项涉及金额为约6.13亿元,占公司2016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已达到以临时公告对外披露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公司在相关事项发生后未及时披露,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直至2018年12月18日披露涉诉公告时,公司才就相关担保事项对外披露。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事项提出撤诉申请。鉴于相关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时任监事杨毅予以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