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近日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号)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600777.SH)股份3.92亿股,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持有新潮能源股份3.43亿股,分别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5.76%、5.04%。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与金志昌顺系一致行动人。
截至2020年5月20日,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与金志昌顺合计持有新潮能源股份3.89亿股,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5.71%。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20日,公司与金志昌顺累计减持新潮能源股份3.46亿股,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5.0846%。公司与金志昌顺在累计减持新潮能源股份比例达到5%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卖出新潮能源股份,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至今仍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5月20日,公司因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质押股份中的2.11亿股被依约陆续卖出,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3.108%。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潮能源于1996年11月21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6月30日,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第四大股东,持股2.75亿股,持股比例4.04%。
新潮能源于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结果公告》显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新潮能源股份1.1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份。新潮能源于2021年5月25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金志昌盛持有的1400万股公司股票已解除冻结,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申报违约处置,且拟处置解冻的1400万股新潮能源股票。新潮能源近日通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复函得知,金志昌盛于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400万股。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31号
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你公司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股份391,560,352股,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持有新潮能源股份342,757,575股,分别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5.76%、5.04%。你公司与金志昌顺系一致行动人。截至2020年5月20日,你公司与金志昌顺合计持有新潮能源股份388,546,413股,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5.71%。
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20日,你公司与金志昌顺累计减持新潮能源股份345,771,514股,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5.0846%。你公司与金志昌顺在累计减持新潮能源股份比例达到5%时,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卖出新潮能源股份,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至今仍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5月20日,你公司因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质押股份中的211,379,814股被依约陆续卖出,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3.108%。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