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600777被预处罚投资者索赔进行时
#新潮能源##600777#
2021年9月4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潮能源,代码:600777)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基金基金合同》,恒天龙鼎出资 5 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全部珺容 5 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
议》(编号 htzh2017-01),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编号 htzh2017-05)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编号 htzh2017-01)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 613,337,534.25 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24%。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4-27)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8-10)。
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34.25元及违约金63,483,793.43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注:2018年12月19日,新潮能源发布《涉及诉讼公告》)。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注:2021年4月6日,新潮能源发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中国证监会认为,新潮能源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故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新潮能源及直接责任人员黄万珍、胡广军、杨毅给予警告,并谷处以罚款。
之前,2020年5月30日,新潮能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同日收到《调查通知书》的还有:公司前任董事长黄万珍、前任董事兼总经理胡广军、前任监事杨毅。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新潮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新潮能源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新潮能源案的索赔条件为: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2月18日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8年12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