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日报2021-09-05
9月3日晚间,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信披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新潮能源、黄万珍、胡广军、杨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罚款。
告知书显示,该事源于2017年的违规担保事项。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龙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珺容5号),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
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5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涉及担保金额6.13亿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
经证监会查明,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信披管理办法等规定,证监会由此作出前述处罚。
告知书还显示,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亿元及违约金0.63亿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均已公告披露。
新潮能源此前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现任董事会在收到上述应诉通知书之前对该担保不知情,且关于上述诉讼提及的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12月24日,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有关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告知公司前任管理人员因任职期间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2021年5月15日公告显示,公司近日已收到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发出的《并案侦查情况说明》,告知公司报案的部分前任管理层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已与立案侦查的专案并案侦查。
资料显示,黄万珍担任董事长期间,新潮能源发生了多起对外投资损失及违规担保事件,最受关注的就是哈密合盛源6亿投资事件和广州农商行的25亿担保一案,最终导致新潮能源十几亿元对外投资和借款血本无归,更是让新潮能源至今仍旧官司缠身。
现任管理层上台以来,积极处理前任留下的“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新潮能源历史遗留的10项诉讼中,公司已胜诉7项,已结案5项,其中就包括上述恒天中岩起诉新潮能源一案,经协调后原告主动撤诉,公司风险处置已经取得重大进展。
新潮能源业绩持续向好,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1.0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0.87%,二级市场上,新潮能源近10个交易日股价累计上涨超过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