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乐居财经2024-03-19
3月19日,上实发展(600748.SH)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涉及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经查明,上实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涉嫌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上实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上实发展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涉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
2020年9月,上实发展、上实发展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协议,初步约定土地收储范围等事宜,收储补偿总价暂估为9.3亿元,产生利润金额为9.0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的67.19%。上实发展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签署事项,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三、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1年度,上实发展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
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2017年年度报告少计商誉减值2.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导致上实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8.09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36%。
上海证监局认为,上实发展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部分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曾明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持上实发展全面工作,2019年10月至2022年9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以及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晓冰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营工作,且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以及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钧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营工作,且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合同以及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纪行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2020年3月起协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际履行董事会秘书部分职责,2016年4月起任上实龙创监事,负责上实发展财务管理工作;袁纪行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以及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汪良俊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分管上实龙创工作;是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郭伟民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副总裁、上实龙创董事;是公司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文龙作为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负责上实龙创生产经营管理,其自上实龙创被上实发展收购为控股子公司当年即采取多种方式、手段,决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授意、指挥、默许上实龙创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财务造假跨期长、金额大,导致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其行为与上实发展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公司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情节较为严重,是公司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上实发展涉嫌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以及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综合上述二项,上海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上实发展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
二、对曾明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曹文龙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对袁纪行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五、对徐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六、对唐钧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七、对汪良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八、对郭伟民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曹文龙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拟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