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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实达(600734)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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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ST实达)

http://www.chaguwang.cn  2022-12-14  ST实达内幕信息

来源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22-12-14

  当事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实达或公司),住所: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工业区A小区C号楼。

  景百孚,男,1970年10月出生,时任ST实达董事长,住所:中国香港中环。

  陈峰,男,1974年9月出生,时任ST实达董事、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飞)董事长,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王毅坤,男, 1972年11月出生,时任 ST实达董事、总裁,深圳兴飞董事,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汪清,男,1969年12月出生,时任ST实达董事、执行总裁,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郭玮珑,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ST实达董事,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臧小涵,女,1980年5月出生,时任ST实达董事,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何和平,女,1952年3月出生,时任ST实达独立董事,住所:上海市长宁区。

  吴卫明,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ST实达独立董事,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蔡金良,男,1969年9月出生,时任ST实达独立董事,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陈国宏,男,1963年1月出生,时任ST实达独立董事,住所:中国香港新界。

  张建,男,1956年1月出生,时任ST实达监事会主席,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吴波,男,1970年8月出生,先后担任ST实达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深圳兴飞监事,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李丽娜,女,1950年11月出生,时任ST实达监事,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范水招,女,1977年10月出生,时任ST实达监事,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庄凌,女,1973年6月出生,时任ST实达财务负责人、深圳兴飞董事,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苏健,男,1983年8月出生,时任 ST实达副总裁,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实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依法举行了两次听证会,并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ST实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ST实达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与智慧海派相关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

  ST 实达子公司深圳兴飞与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海派)于2018年4月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深圳兴飞子公司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兴飞)与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深圳兴飞向智慧海派采购手机整机等货物,并将货物销售给智慧海派指定的下游客户(上海竑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西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江西红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游客户)。该业务下,货物由智慧海派直接发货给下游客户指定地点,深圳兴飞不负责货物运输和货物验收,也未实地查看相关实物及物流,也不承担相关货物保管风险。相关采购销售合同、物流单据、发票均由智慧海派直接提供给深圳兴飞。上述《补充协议》还约定:智慧海派对下游客户未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月,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子公司智慧海派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0),披露其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购销业务模式,其中存在与深圳兴飞及其子公司虚构购销业务往来情况。

  在该项与智慧海派的相关业务中,深圳兴飞自身不负责货物运输和货物验收,也不承担相关货物保管风险,无法控制相关“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深圳兴飞对上述“商品”销售实际为代收代付,应当按照代收代付净额确认收入,深圳兴飞仍将上述业务作为加工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就上述业务2018年确认营业收入 729,007,418.45 元,形成毛利 34,865,377.21元。上述业务导致 ST 实达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 694,142,041.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694,142,041.24 元。

  (二)虚构与中兴发展相关循环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成本

  深圳兴飞为实现融资需求,与中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发展)商定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由深圳兴飞虚构销售货物给安徽海聚玖力电子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龙腾飞通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同时指定上述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中兴发展,深圳兴飞再从中兴发展子公司深圳和誉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购入物料,上述业务未有真实物流,相关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客户和供应商均由深圳兴飞指定。上述虚构业务导致 ST 实达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311,818,360.55元,虚增营业成本 310,515,813.55 元,少计财务费用 ? 1,964,558.16 元。

  (三)出口服务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

  深圳兴飞及其子公司为深圳市旗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开电子)提供货物出口报关服务,其业务模式为:深圳兴飞负责将旗开电子的货物从境内工厂、仓储地(仅限深圳、惠州、东莞)运输至旗开电子指定的香港收货地点,相关货物由旗开电子负责生产、包装,合同约定深圳兴飞及其关联公司仅是配合办理货物出口清关,不能被认定为出口货物的买受人。

  深圳兴飞将与旗开电子上述业务作为加工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由芜湖兴飞负责境内采购,由兴飞(香港)有限公司负责境外销售,2018年深圳兴飞确认相关销售收入人民币244,801,368.78元。

  根据相关业务合同,该业务下旗开电子按照每1美元出口报关金额支付0.03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代理费,深圳兴飞2018年共收代理服务费 1,109,355 .00 元,即深圳兴飞应按代理服务仅确认营业收入 1,109,355 .00 元。上述业务导致 ST 实达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43,692,013.78元,虚增营业成本243,692,013.78元。

  综上, ST 实达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249,652,415.57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8.49%,虚增营业成本1,248,349,868.57元,少计财务费用 ? 1,964,558.16 元,虚增净利润3,267,105.16元。

  二、 ST实达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实达2019年对合并深圳兴飞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减值测试时,利用了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北方亚事)的评估报告辅助开展减值测试。但 ST 实达在利用北方亚事的评估报告时,未充分关注到评估报告存在的重复加计票据贴现利息等问题,导致少计提资产组中除商誉外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资产减值87,885,571.55元,进而虚增2019年度净利润87,885,571.55元,虚增2019年度净资产87,885,571.55元,占当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468,344,525.09元)绝对值的18.77%。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ST 实达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ST 实达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对 ST 实达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时任 ST 实达董事长景百孚、总裁王毅坤、财务负责人庄凌,未能组织 ST 实达对子公司深圳兴飞采取必要、有效的管控,未能发现和阻止 ST 实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 ST 实达董事、深圳兴飞董事长陈峰决策深圳兴飞及其子公司开展涉案相关业务,导致 ST 实达2018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汪清、郭玮珑、臧小涵,时任独立董事蔡金良、何和平、陈国宏、吴卫明,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吴波、苏健,时任监事张建、李丽娜、范水招,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ST实达解决内控机制缺陷问题,督促ST实达对子公司深圳兴飞采取有效的监督和管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人员对于涉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已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 ST 实达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景百孚作为时任 ST 实达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是资产减值测试事项决策人员,并以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的身份确认了评估结果,签署相应的财务报告,导致ST实达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应负主管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 ST实达董事、深圳兴飞董事长陈峰,具体负责深圳兴飞的经营管理,在配合ST实达对深圳兴飞的资产减值测试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和阻止 ST 实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并要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景百孚、王毅坤、庄凌、汪清、郭玮珑、臧小涵、蔡金良、何和平、吴卫明、吴波、苏健、范水招提出:已督促公司通过建立子公司制度、会议讨论、财务核查、审计等方式对深圳兴飞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年审机构认可公司内控有效。公司是否存在内控缺陷,与当事人责任没有必然关联。已对公司内控情况、深圳兴飞业务情况合理关注,勤勉尽责,不存在过错等。

  景百孚、汪清、臧小涵、蔡金良、吴波、李丽娜、范水招、陈国宏、王毅坤、庄凌、郭玮珑、何和平、苏健、吴卫明提出:案涉行为隐蔽,深圳兴飞管理团队刻意隐瞒,当事人已合理关注、勤勉尽责,不存在过错等。

  汪清、臧小涵、蔡金良、吴波、庄凌、李丽娜、范水招、陈国宏、王毅坤、郭玮珑、何和平、苏健、吴卫明提出:既往案例,仅处罚知悉并参与违法事项的董监高等。

  陈峰、景百孚提出:处罚已过时效;处罚过重;案涉2019年事项系评估机构未审慎导致;其已勤勉尽责,不存在过错等。

  范水招、吴卫明、蔡金良、何和平提出:其作为职工监事或独立董事,依据专业机构意见未能发现案涉财务事项相关问题,不应当认定其有过错等。

  王毅坤、庄凌提出:履职时间短且受限,不应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顶格处罚等。

  臧小函、苏健、郭玮珑、汪清提出:其作为不分管案涉事项的董事或高管,处罚过重等。

  景百孚、蔡金良、范水招提出:已促使公司更正案涉财务数据等。

  汪清、吴波、庄凌提出:案涉行为发生后,要求公司成立调查组等。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关于景百孚、陈峰、王毅坤、庄凌、汪清、郭玮珑、臧小涵、蔡金良、何和平、陈国宏、吴卫明、吴波、张建、李丽娜、苏健、范水招在2018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复核意见。从注意义务来看,时任 ST 实达董事、深圳兴飞董事长陈峰,时任 ST 实达董事长景百孚、总裁王毅坤、财务负责人庄凌,时任董事汪清、郭玮珑、臧小涵,时任独立董事蔡金良、何和平、陈国宏、吴卫明,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吴波、苏健,时任监事张建、李丽娜、范水招,理应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子公司深圳兴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主动掌握子公司业务事项和业务实质,对对赌期间子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舞弊动机应予以特别关注,并针对子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表明异议,鉴此案涉事项应当是其注意义务范畴。从注意能力来看,案涉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源自对子公司营业收入确认方式的判断,深圳兴飞是ST实达多年的并表子公司,其理应了解子公司业务实质,并对收入确认的准确性予以特别关注,发现子公司财务舞弊行为并未超出上述人员注意能力范畴。此外,陈峰决策深圳兴飞及其子公司开展涉案相关业务,导致 ST 实达2018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综上,上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

  第二,关于景百孚、陈峰在2019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复核意见。首先,从注意义务来看,景百孚作为ST实达的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决策启动了对深圳兴飞的商誉减值评估事项,陈峰作为深圳兴飞董事长具体负责深圳兴飞的经营管理。景百孚、陈峰明知深圳兴飞作为ST实达的重要业务收入来源,商誉减值会对ST实达资产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理应对案涉事项保持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次,从注意能力来看,景百孚、陈峰理应对深圳兴飞的经营及有关资产状况具备基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案涉事项并未超出其二人的注意能力范畴。最后,从履职情况来看,景百孚、陈峰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已就案涉事项尽其相应岗位的勤勉义务。其将案涉行为归咎于评估报告错误而强调履职的困难,进而论证自身未尽勤勉义务的正当性的观点不能成立。综上,景百孚、陈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

  第三,关于案涉当事人是否督促ST实达对子公司深圳兴飞采取有效的监督和管控。

  一是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重要途径。ST实达作为上市公司,其内部控制重要目标之一是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深圳兴飞作为ST实达合并报表的子公司,ST实达有义务建立科学的投资管控制度,编制合并包括深圳兴飞财务信息在内的信息披露文件,依法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是深圳兴飞作为ST实达的重要业务收入来源,ST实达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在经营控制和财务报表控制方面保持特别注意。经营控制方面,在深圳兴飞向客户购销商品或提供服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 ST实达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关注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了解是否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等经营基本情况;财务报表控制方面,案涉期间系深圳兴飞三年业绩承诺届满期,ST实达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对子公司可能存在粉饰业绩的动机保持注意,对收入的准确性设置相应控制点并有效执行,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根据在案证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暨独立董事与审计机构沟通会的多份沟通会纪要均显示,事务所在审计时注意到ST实达及下属子公司在内控方面还存在和财务报表有关的缺陷,如ST实达虽然设立有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但由于人手不足,无法对ST实达下属子公司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但ST实达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关于量罚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是指其应当善意、合理、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停留于程序性询问、程序式签字,而是要对公司包括子公司生产经营模式、财务状况予以了解并持续关注,在审慎、积极调查的基础上,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对公司定期报告等重要事项进行签字确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赖于全体董监高人员勤勉尽责,不知情、未参与、不分管、存在对赌协议、履职时间短、相信专业机构的意见和报告等不是免责事由。本案已综合考量案涉不同违法事项的情况,以及案涉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工作岗位、职责及履职情况,以及取得和了解信息的渠道、对相关异常情况的注意程度、专业背景等,量罚适当。

  第五,其他事项。2020年,我局已发现ST实达案涉违法行为,本案未超处罚时效。当事人提出的执法案例与本案违法事项无直接关联。

  综上,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 ST 实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一、对王毅坤、庄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汪清、臧小涵、郭玮珑、何和平、蔡金良、张建、李丽娜、吴波、苏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九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国宏、吴卫明、范水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几项,我局决定:

  一、对 ST 实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毅坤、庄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五、对汪清、臧小涵、郭玮珑、何和平、蔡金良、张建、李丽娜、吴波、苏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九万元的罚款;

  六、对陈国宏、吴卫明、范水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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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 12 月 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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