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银柿财经2022-12-16
12月16日,爱旭股份(600732.SH)发布公告称,因业绩预告不准确、投资事项未及时信披等,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刚、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昱、财务负责人熊国辉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
来源:公司公告
2021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
经查,爱旭股份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显示,公司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约为-7000万元至-1000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亿元至-1亿元。
2022年4月22日,爱旭股份更正业绩预告称,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约为-1.4亿元至-0.8亿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为-2.95亿元至-1.95亿元。
2022年4月30日,爱旭股份披露的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1.26亿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81亿元。
上海证监局指出,爱旭股份未能就发放年终奖做出合理预期并审慎做出决策,存货跌价损失测算中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不合理,对限电影响造成损失的性质认定不准确,导致2022年1月29日的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公司在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对补充计提存货跌价损失的原因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投资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信披
2021年4月20日,爱旭股份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富山爱旭”),注册资本5亿元。截至2022年4月13日,爱旭股份累计实缴投资金额为5.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到2022年8月22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珠海富山爱旭继续增资事宜,并于8月23日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爱旭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刚、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昱、财务负责人熊国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爱旭股份表示,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刚、沈昱、熊国辉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自身义务。上述警示函不涉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产生影响。
资料显示,爱旭股份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主营业务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变为高效太阳能电池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主要产品为单晶太阳能电池片、单晶PERC太阳能电池片、多晶太阳能电池片。
财报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258.28亿元,同比增长130.65%;实现归母净利润13.9亿元,同比增超31倍。
二级市场方面,截至12月16日收盘,爱旭股份股价跌3.7%报37.7元/股,总市值429.7亿元,市盈率(TTM)32.7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