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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旭股份(600732)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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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旭股份业绩预告不准更正不及时 董事长陈刚等被警示

http://www.chaguwang.cn  2022-06-10  爱旭股份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06-10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0日讯爱旭股份(600732.SH)昨日晚间披露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073号)。公告显示,公司2021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更正公告。

  决定显示,2022年1月29日,爱旭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7,000万元至-1,000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0,000万元至-10,000万元。

  公司业绩预亏主要原因系上游原材料特别是硅料、硅片等价格持续上涨,造成电池片销售毛利率下降,受疫情影响,终端需求受到抑制,公司平均产能利用率降低。

  公告同时披露,本期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4,000万元至-8,000万元,预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9,500万元至-19,500万元。

  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一是公司期末库存电池片产品2022年1月销售价格下降,出于审慎性原则,补提存货跌价金额约2,500万元;二是补充发放年终奖金额约3,200万元;三是2021年公司生产受限电影响造成损失金额约2,100万元,前期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后调整为“经常性损益”。

  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实现归母净利润-12,555.51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8,083.52万元。

  决定称,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归母净利润及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差异幅度分别为79.36%、40.42%,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22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根据决定,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更正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刚(任期2019年12月11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熊国辉(任期2019年12月11日至今)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徐莉萍(任期2019年12月11日至今)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昱(任期2019年12月11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4.2.2条、第5.1.10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爱旭股份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刚、时任财务总监熊国辉、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徐莉萍、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昱予以监管警示。

  相关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股票上市规则》第2.1.5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股票上市规则》第5.1.4条: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股票上市规则》第4.3.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

  《股票上市规则》第4.3.8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督促公司、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股票上市规则》第4.2.2条: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本所。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股票上市规则》第5.1.10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以下为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73号

  关于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爱旭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732;

  陈刚,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熊国辉,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徐莉萍,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沈昱,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1月29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股份或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7,000万元至-1,000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0,000万元至-10,000万元。公司业绩预亏主要原因系上游原材料特别是硅料、硅片等价格持续上涨,造成电池片销售毛利率下降,受疫情影响,终端需求受到抑制,公司平均产能利用率降低。公告同时披露,本期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4,000万元至-8,000万元,预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9,500万元至-19,500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一是公司期末库存电池片产品2022年1月销售价格下降,出于审慎性原则,补提存货跌价金额约2,500万元;二是补充发放年终奖金额约3,200万元;三是2021年公司生产受限电影响造成损失金额约2,100万元,前期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后调整为“经常性损益”。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实现归母净利润-12,555.51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8,083.52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归母净利润及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差异幅度分别为79.36%、40.42%,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22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更正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3第5.1.4条、第5.1.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刚(任期2019年12月11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熊国辉(任期2019年12月11日至今)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徐莉萍(任期2019年12月11日至今)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昱(任期2019年12月11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4.2.2条、第5.1.10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刚、时任财务总监熊国辉、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徐莉萍、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昱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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