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市场红周刊2023-05-26
5月25日,大连热电(600719.SH)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以下简称:《监管警示》)。
《监管警示》显示,经查明,2022年4月29日,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热电或公司)披露《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称,截至2022年3月末,公司向控股股东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销售煤炭发生的交易金额为“0”。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已于2022年4月27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预计2022年与能源集团发生煤炭销售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1,00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已于2022年6月30日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5月1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与控股股东能源集团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从2022年1月开始向能源集团销售煤炭共计14.48万吨,分别为2022年1月2.27万吨、2月9.39万吨、3月2.82万吨,交易金额合计14,973万元(含税)。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14%,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临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但公司前期披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6月30日才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监管警示》表示,公司未及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也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6.3.6条、第6.3.7条、第6.3.1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军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军予以监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