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网2022-05-25
关于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显示,你公司2021年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通过支付购买燃煤预付款的方式,向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
二、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超过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额度,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