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海峡舆情2024-08-1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1号显示,经查,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359,367,524.96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9%、7.15%;2022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84,148,951.76元,少计利润总额139,092,957.0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33%、18.20%;2023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营业收入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22,956,876.8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5.22%。2024年4月23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刘鹭华、任力、涂连东、熊波、金鑫、邹亚鹏、卢乐乐、吴奕聪、唐波、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作为盛屯矿业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盛屯矿业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