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岩石股份”)日前发布公告称,因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海证监局对岩石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实控人韩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岩石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万元、744.50万元、1531.10万元、770.31万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万元、500万元、540万元。岩石股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为此,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岩石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而韩啸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韩啸全面知悉相关代偿代付事项,在签署确认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韩啸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参与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公司隐瞒代偿代付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因此,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韩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