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观点地产网2022-04-06
观点网讯:4月6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诉讼进展。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为维护公司权益,珠江股份依法对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三)、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景治君(被告五)、李巧珍(被告六)、景艺杰(被告七)、苏洁贞(被告八)、景艺晖(被告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关于8.31亿元借款纠纷案件的诉讼。
同时,依法对上述九被告向法院提起关于11.13亿元委托贷款纠纷案件的诉讼(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3月18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2020)粤01民初2159号和(2020)粤0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
4月2日,珠江股份收到法院出具的(2020)粤01民初2159号和(2020)粤01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2020)粤01民初2159号判决结果关于受理费的补正为“本案受理费692.08万元,原告珠江股份负担诉讼费125.62万元”;
(2020)粤01民初2160号判决结果第4点相应补正为“当被告亿华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原告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额债权范围内对亿华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至西湖路大马站至小马站、房产登记号为2007国用字1000007号的土地使用权),在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景兴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景兴公司持有的亿华公司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近日,珠江股份收到本案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治君)因与被上诉人(珠江股份)借款及委托贷款纠纷案,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
上述人请求:依法撒销(2020)粤01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项,并改判为“利息的逾期利息以第一部分实际欠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注:利息的逾期利息以该种方式计算比原判决计算方式计算少353.27万元(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
依法撤销(2020)粤0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项,并改判为“利息的逾期利息以第一部分实际欠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注:利息的逾期利息以该种方式计算比原判决计算方式计算少434.32万元(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