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1-11-0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严重破坏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底线,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历来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监管重点。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大背景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督促“关键少数”及时清偿占用款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据悉,上交所在自律监管中,贯彻落实《意见》精神,重视分类监管理念,对于限期整改完毕的,可视情形从轻、减轻、免除纪律处分,而对于限期仍未整改的,切实落实“零容忍”要求,对违规主体严肃追责。
违规占用资金和未及时披露
经上交所方面查明,ST目药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一,2017年8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全资孙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荷)向屯溪合作社借款合计2,000万元,并通过委托付款方式转入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风原生,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长城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账户。2019年7月31日,公司向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出借460万元,用于偿付清风原生对外借款。上述委托付款、对外借款的资金最终流向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形成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7年度,上述资金占用款项累计发生2,000万元,占2016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3.92%;截至2017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2,000万元。2019年度,资金占用款项发生460万元,占2018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90%。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为2,460万元。其二,2020年7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与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控制的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签订《借款合同》,由公司为长城影视提供270万元借款、年率按8%计算,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1月22日向长城影视付款80万元、190万元,合计270万元。长城影视于2020年6月8日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截止到目前,长城影视借款本金余额为255万元。公司在公告中披露称,上述借款已构成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上述资金占用款项累计发生270万元,占2019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55%。前述资金占用事项,是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原因之一。
二是公司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亦未履行决策程序。其一,2017年12月21日,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与长城影视签订最高授信额度为1亿元的《综合授信协议》,授信期限从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 12月28日止,公司与清风原生等其他四方为该协议的履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关联担保金额1亿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9.58%。公司未披露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2018年9月12日,光大银行基于上述授信和担保,向长城影视发放贷款2,500万元,期限至2019年1月12日止。贷款期限届满后,长城影视未能归还本息合计1,399.58万元。在上述担保债务到期后,公司未及时披露。2019年2月,因贷款期限届满长城影视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光大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长城影视归还借款本息与诉讼费用,并要求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3月24日,公司披露称,法院判决长城影视败诉,在7日内偿还相关借款本息及罚息、复利,公司就长城影视未能足额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4月27日,公司披露称,因上述关联担保逾期涉诉,公司银行账户共计715.42万元资金被冻结,并被暂停支付公司700万元征迁补偿余款,公司未披露关联担保涉诉事项,前述冻结金额与暂停支付款项合计金额1,415.42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31%,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59.36%。其二,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18年6月起,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及其控股子公司长城影视向公司、孙公司黄山薄荷、子公司黄山天目、公司制药中心的多名员工借款共计1,622万元,并约定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为原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担保,金额合计1,622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4.17%。公司未披露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相关担保债务已逾期,公司亦未及时披露担保逾期事项,直至2020年4月30日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时才予以披露。
曾要求公司限期整改
为推动解决资金占用问题,上交所对公司限期整改,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披露《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黄山天目、黄山薄荷、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山)与公司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违规担保涉及的已确定转让的债权5,000万元和有条件转让的债权4,000万元,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转让给永新华瑞。永新华瑞将在上述协议生效之日前支付3,215万元,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1,785万元,合计5,000万元;若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银川天目山未收回债权或收回金额不足4,000万元,永新华瑞将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该事项于2021年4月26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2021年9月15日,公司已收到永新华瑞支付的5000万元债权转让款,剩余有条件转让的债权涉及款项尚未收回。
在宽限期内,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完成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整改工作,有关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挽回公司损失。本案处理过程中,上交所落实精准监管要求,实事求是地做好责任区分,综合考虑责任人的职责权限、履职情况、知悉程度、整改情况等主客观情节,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经充分讨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非凡、时任总经理李祖岳(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建刚予以通报批评。下一步,上交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将进一步强化精准监管、科学问责,做好违规查处工作,引导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稳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