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8-05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
2019年10月19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欣龙新干线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新干线”)和江苏西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商钢贸”,曾用名西本新干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9年7月更名为西商钢贸)签订《购销合同之补充协议》,对2019年3月11日至4月3日期间已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17份购销合同进行变更,涉及合同金额为5.14亿元,超过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9年10月31日才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新黄浦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补充回复公告》中披露了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订立重大合同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变化情况
2019年10月31日,你公司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新黄浦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补充回复公告》,就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欣龙新干线与西商钢贸开展贸易业务所形成的5.14亿元预付款事项,披露相关信息称“2019年10月,欣龙新干线与西商钢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解除价值为1.5亿元的购销订单,西商钢贸于2019年10月28日前,向欣龙新干线返还预付款5000万元,2019年12月15日前,向欣龙新干线返还预付款1亿元。此外,双方还约定,西商钢贸于2020年1月31日前,向欣龙新干线交付货物价值1亿元的螺纹钢标准仓单,2020年3月30日前,向欣龙新干线交付货物价值2.64亿元的螺纹钢标准仓单。”
2019年10月28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欣龙新干线收到西商钢贸返还的预付款5000万元;但西商钢贸未于2019年12月15日前如约返还第二笔1亿元的预付款。关于上述违约情形,2019年12月19日,欣龙新干线、西商钢贸以及上海态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态一商贸”)等三方签署房产转让协议,约定态一商贸将其持有的位于上海市万源路2289弄的27套动迁安置房相关权益转让给欣龙新干线,房屋价款用于抵减西商钢贸对欣龙新干线的负债。针对上述预付款事项的重大变化,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20年1月21日才在《关于公司预付款事项情况进展的公告》中披露了因相关预付款未能如约收回,重新签订协议以27套安置房进行抵债的重大变化,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