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或“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决定称,经查,广汇物流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控股股东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控股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等违规行为。上交所决定对广汇物流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相关决定截图
相关决定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查明的事实,广汇物流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
截至2018年9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票573,467,090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45.75%;2018年9月11日至17日,广汇集团借用他人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公司股票57,261,323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4.57%。广汇集团于2018年9月11日至17日利用他人账户买入公司股票时,未依法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二)控股股东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广汇集团借用的上述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22,500,367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1.79%。2020年1月10日,该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公司股票25,000,000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1.99%。2020年1月20日至2月24日,该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6,760,956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0.54%。上述交易决策和操作均由控股股东作出,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的情形,构成短线交易,累计成交金额为1.25亿元。
(三)控股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广汇集团借用的上述账户于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6月28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持续卖出广汇物流股票,累计卖出53,179,000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4.23%;其中,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零星买入179,000股。上述期间累计减持金额2.64亿元,无违法所得。控股股东上述减持前,未提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个月内减持比例超过1%且未履行公告义务。
此外,控股股东未告知公司其持股变动情况,未向公司告知其利用他人账户交易公司股票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差错。
上交所相关决定称,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存在短线交易、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也未向公司告知其持股变动情况;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等相关交易的决策和操作均由广汇集团作出,具体由广汇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孙广信授意、广汇集团员工进行操作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对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未按规定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未向公司告知持股变动情况等违规行为负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3.1.7条、第11.9.1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10年制定)第4.1条、第4.4条等有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广汇集团、孙广信回复异议。
第一,无主观故意,本次违规行为由2015年重组时的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引发,过程中广汇集团通过各种方式追讨公司股份,于2018年9月11日至17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将原实际控制人所持的57,261,323股公司股份过户至广汇集团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广汇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虽有侥幸心理,但无主观故意,且已配合监管调查。
第二,过错认定和惩戒处罚不全面,广汇集团系因原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而被迫违规操作,不应处罚过重,未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利用他人账户交易公司股票,存在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短线交易、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等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责,违规事实清楚明确,涉及股数、金额较大,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相关责任主体所称无主观故意、被迫违规操作的异议不能成立。
第二,相关当事人所称配合监管调查、追回股份等,系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