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南方都市报2021-11-05
11月5日,南都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两家食品公司因生产的“网红大白兔奶茶”侵权“大白兔”商标,连同销售商行一起被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三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一审判决两家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光明乳业经济损失25万元、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判决商行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产品网页截图。
法院透露,2020年底,光明乳业发现某食品公司作为监制商委托另一食品公司生产“经典三合一奶茶风味固体饮料”并进行大肆销售。该饮料在较为醒目的位置使用了“大白兔”三字,且这三字与“大白兔”商标中的“大白兔”基本相同。某商行在明知侵权属性的情况下,仍在其运营的涉案店铺内销售该饮料,并为进一步强化混淆效果进行了文字标注和图片关联。
光明乳业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就权利商标享有的权利,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维权。据悉,1993年,上海商标局认定“大白兔”商标为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2019年,光明乳业取得“大白兔”商标的授权,拥有相关诉讼权。
法院指出,光明乳业作为经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明确授权的被许可人,现权利商标现为存续状态且在有效期内,光明乳业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控侵权商品“网红大白兔奶茶”上“大白兔”文字采用了与权利商标中作为主要识别要素“大白兔”同样的内容,二者具备共同的显著识别要素,法院据此认定“大白兔”文字与权利标识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文字标签较为醒目,对于公众而言,除视觉上获得深刻印象外,极易将该文字与具体的商品提供者相联系,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另外,考虑到“大白兔”文字被实际使用在奶茶饮料上,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奶茶等属于相同商品,足以致使相关公众在接触的过程中将其与权利商标发生混淆、误认。因此,法院认定三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亦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两家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对权利商标的侵害,赔偿光明乳业经济损失25万元、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判决商行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