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界面2022-06-28
ST中珠6月27日公告,收到公司股东许德来日前收到开源证券送达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陕01执176号之四)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陕01执176号之二)。鉴于《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初2086号)申请人开源证券与被申请人许德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许德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开源证券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6,788,105.57元、违约金341,543.54元以及利息、本案执行费83,377元。
执行中经查,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执1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许德来名下有持有的股票共计3,865,400股,因被执行人许德来至今未自觉履行本案义务,申请人开源证券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无限售流通股共计3,865,400股变为可售冻结,并准许开源证券依照相关证券交易规则予以变价。另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8)粤04民初107号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许德来(冻结编号SX0004702)持有的ST中珠股票共计3,865,400股,系第一顺位冻结,经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商,该院于2022年4月25日复函同意将上述股票的处置权移送本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价被执行人许德来持有的ST中珠3,865,400股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司法执行已于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7日执行完毕。公司股东许德来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珠集团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司法执行前,中珠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19,757,4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9%;许德来持有公司股份3,86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4%;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03%。本次司法执行后,中珠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19,757,4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9%,许德来不再持有公司股份。